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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企业异常(被吊销、注销等),如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儒者如墨 2021-11-09

开发商企业异常(被吊销、注销等),如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

“特别规定”



衔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之“抵押权登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之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之转移登记



沪规划资源规〔20211
特别规定

18.26(关于企业营业执照失效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特别规定)

18.26.1 企业营业执照吊销未注销的,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在清算中对债权债务进行了解。

因此,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可在清算中,根据不同情况,由清算组织或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8.26.2 企业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吊销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交的营业执照应当是合法有效。

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的,企业法人应当续期后,持有效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8.26.3对于企业为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因营业执照超过有效等原因未能办理,且没有进行债权债务清算的,房屋所在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应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4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该房屋的公有住房出售手续。

18.27(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吊销、撤销、歇业后购房者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特别规定)

18.27.1 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且已办理预告登记(含预售合同备案)并实际入住,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2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购房者可按规定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18.27.1.1 购房者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房地产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满 2年的书面材料后,可单方向登记事务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事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已加盖合同备案章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四)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原件);(五)房屋交接书(或商品房出售合同);(六)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原件);(七)地籍图(原件二份);(八)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九)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无法提供房屋交接书(或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购房发票(原件);(二)申请登记前一月的物业服务费缴款凭证(原件);(三)购房者出具的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差异处理及购房尾款处理等事宜的承诺书(原件)。

18.27.1.2 登记事务机构受理购房者单方提出的预购商品住房转移登记申请后,2日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吊销、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等情况报送区房屋管理部门,并移送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已加盖合同备案章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房屋交接书或者商品房出售合同(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在3日内出具回执。

登记事务机构应在收到回执后的7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催告通知书》,并中止购房者单方申请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审核。

(一)自发出催告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清算组织、清算责任人提供同意购房者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书面材料的,登记事务机构应当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自发出催告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清算组织、清算责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登记事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自发出催告通知书之日起60日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清算组织、清算责任人,无书面意见反馈的,即视为同意购房者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事务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在市规划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以及指定场所公告。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事务机构应当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公告期间有异议的,登记事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8.27.2 购房者购买现房签订出售合同的,或者购房者购买期房签订预售合同但未办理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吊销、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购房者应当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房地产权利属于购房者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以下文件,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或者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四)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原件);(五)地籍图(原件二份);(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七)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18.28(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消灭后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的特别规定)

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应当由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但作为买卖合同一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消灭的,合同另一方可以单方申请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事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或者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原件);(四)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原件);(五)地籍图(原件二份);(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七)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八)购房发票(原件)。

登记事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规划资源部门申请核查,房屋、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将核查情况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告知登记事务机构,由登记事务机构将有关情况在市规划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以及指定场所公告。

公告6个月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事务机构应当核准当事人的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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